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印鑒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泰山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各類印章的管理,規范對印章的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等上級有關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印鑒管理
(一)管理范圍
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集團公司及機關各部室印章的刻制、備案和啟用。
(二)印章制發
1、集團公司屬機關各部室申請刻制印章,應持關于機構設置的批文,經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由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進行刻制。集團公司非常設機構一般不刻印章,確因工作需要應申述理由,經集團公司主要領導批準后,刻制非常設機構印章。
2、集團公司機關各部室如因更改名稱或印章磨損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刻制印章。
3、經審批同意后,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持集團公司出具的介紹信到公安部門定點的單位刻制。印章刻制完畢應及時取回,盡快行文啟用。
(三)印章啟用
集團公司管理范圍的印章,均由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行文啟用。啟用印章的內容包括:啟用印章的依據、啟用印章的名稱、時間、印模等。如系變更機構名稱或原印磨損更換新印章,在啟用新印章的同時,聲明舊印章作廢。
(四)廢舊印章的處理
因啟用新印章或機構撤銷而作廢的舊印章,應立即上繳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處理原則為:集團公司管理范圍的廢舊印章,統一交集團公司檔案室封存歸檔或依照有關規定上繳公安部門。上繳或自行銷毀的廢舊印章,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均應進行登記,注明啟用和廢止日期,留下印模后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