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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資訊
            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 (魯價格一發〔2018〕73號)
            本站    2018/6/26 14:53:50    8009   

            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魯價格一發〔2018〕73號)

            SDPR-2018-0460024

             

            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

            魯價格一發〔2018〕73號

            各市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和《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9號),加快建立差別化的資源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我省為天然氣純消費大省,隨著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和清潔能源推廣進程加快,我省天然氣需求增長較快,供需形勢日益嚴峻。特別是用氣高峰期,天然氣供給端結構性、時段性、區域性矛盾突出,上游企業氣價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價格隨市場變化的幅度、頻率明顯加快。建立天然氣價格聯動制度,對及時疏導城鎮燃氣企業購銷價格矛盾,促進燃氣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城鎮燃氣供應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近年來,部分市結合當地實際,出臺了居民或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多數市、縣尚未建立價格聯動有關制度,且已出臺天然氣價格聯動政策的市縣在制度設計上尚需完善。為進一步完善市場決定價格的形成機制,更好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十分必要。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以天然氣輸配價格改革為依托,以保障城鎮天然氣供應平穩為目標,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標準、落實責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城市燃氣企業保供能力,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綠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氣供銷市場的平穩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學制定聯動范圍、聯動周期、啟動條件和調價幅度,保障企業和消費者的合理需求。

            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各市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天然氣市場發育程度、燃氣消費用戶承受能力,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天然氣價格聯動政策。

            三是積極穩妥推進。本著先易后難、先急后緩原則,可按城鎮用氣分類同時或分別實行聯動,也可對條件較為成熟的重點行業或用氣大戶率先實行價格聯動,不斷積累經驗,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開。

            三、主要內容

            (一)聯動范圍。價格聯動的范圍為省內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城鎮銷售價格。

            (二)聯動方法

            1.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天然氣省內城市門站價格由省界門站(或交易中心拍賣價格加國家長輸管道運輸價格)價格加省內管道運輸價格構成。城市門站價格與省界門站價格按同向等額聯動。

            2.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由城市門站價格(部分市縣還要加支線管道運輸價格)加城鎮配氣價格構成。城鎮天然氣銷售價格與城市門站價格按以下方式聯動:

            城鎮管道天然氣區分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可分別制定聯動辦法。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與陸上管道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不包括市場采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聯動,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辦法由各市、縣按照定價權限分別制定,并按程序經價格聽證后實施;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與當地天然氣(包括市場采購的高價氣、競拍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漲跌同向聯動調整。

            (三)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

            1.城市門站價格。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按省界門站價格(上游實際采購價格)和省內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幅度等額適時聯動。

            2.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聯動調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聯動周期內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具體按照各市縣經聽證后的聯動辦法適時聯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要堅持平穩、從緊的原則,各市制定聯動辦法時,要從嚴制定聯動條件、周期和幅度,盡量保持居民用氣價格的穩定。

            3.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以3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在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當地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按非居民用氣購氣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當聯動周期內加權平均購氣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其加權平均購氣價格增減額納入一下周期累計計算。

            (四)天然氣銷售聯動價格的確定

            居民用氣聯動價格按照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氣聯動辦法確定的價格聯動幅度或比例確定。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測算: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計算期非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

            公式用于計算城市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變動后,非居民用戶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水平。其中,綜合城市門站價是指各市城鎮燃氣公司采購的天然氣(包括氣化的LNG)的含稅加權平均價,氣量按各地市天然氣采購量確定;購銷差率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行業先進水平核定,最高不超過5%。

            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基期天然氣綜合城市門站價格+非居民用氣聯動價格幅度+城鎮非居民配氣價格。

            四、措施與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制度是天然氣價格改革的重要環節,是天然氣輸配價格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居民和用氣企業切身利益,關系下游燃氣企業平穩運行。各市要加快工作步伐,結合配氣價格規則的制定適時建立起上下游價格聯動制度。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工作指導,確保價格聯動機制全面平穩實施。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用氣實際情況,科學確定聯動范圍、聯動方法、啟動條件和聯動周期等,盡快制定實行價格聯動制度的實施方案,妥善處理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三)做好價格論證和聽證。凡未建立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機制的市,在制定居民用氣價格聯動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居民用氣價格聯動的時機、方法、啟動條件及聯動價格的測算等主要指標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方案形成后,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規定進行聽證后實施。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我省天然氣資源現狀、市場供需形勢以及實行價格聯動制度的重要意義。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和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

            本指導意見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東省物價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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